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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县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县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在县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调查考察、学术交流工作中,运用科学理论,写出有份量的规划、方案、计划、论著、论文、报告,对县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有应用价值及推动作用,或学术上有新见解并获得同行公认的。
第三条 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成果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的;
(二)二等奖:成果达到市内同行先进水平的;
(三)三等奖:成果属县内首创或处于本县同行领先水平的。
第四条 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两大类:
(一)应用技术成果奖励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等奖 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三千元
二等奖 同上 二千元
三等奖 同上 一千元
(二)科学理论成果奖励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等奖 县级优秀科技论文作品证书 一千元
二等奖 同上 六佰元
三等奖 同上 三佰元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县评审委员会评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给的科技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报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并组织评审。
应用技术成果一般一年奖励一次,科技理论成果一般二年奖励一次,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把申报材料按时上报县科委。
第九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以单独上报。
科技理论成果经过应用和实践,证明学术水平高,对本县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按第二条第四点规定,作为应用成果申报评审。
第十条 经批准的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审委员会裁决。公报之日起满六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即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个人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予撤消,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县科委原来有关科技成果奖励和科技论文申报评定的条例、办法等,以本文抵触的,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1994年10月15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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