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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宗旨与定义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湛江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性,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县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含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细则实施。
县科技局科技管理股是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指导和服务,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在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数量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三)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科技局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
(二)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凡创办医药卫生、食品、金融、建筑设计、特种行业、民用爆炸物品、军工行业等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经归口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经县科技局重新认定,并到县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县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报县科技局科技管理股备案。
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府行为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政府各部门不得歧视、刁难民营科技企业,不得干扰民营科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对其生产销售的新技术产品在第一年内所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免征。
第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产品,国家级可享受3年,省级可享受2年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十五条 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自行发明、研制并经市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或专利技术,其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规定缴交营业税;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所得税自企业开办之日超5年内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由税务部门征收后,财政部门将超过15%的税率部分返还给企业。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有关部门应大力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其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下限可作适当调低,但不得少于3万元;“公司”或“中心”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市级以上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中间试验,由民营科技企业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核提出意见,可从政府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得到适当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需要土地用于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税费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由企业负责,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可留在县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县科技局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以外的科技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和政府有关规定的,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入户。对为发展我县民营科技事业作出较大贡献以及拥有重大科研成果者,由县科技局提出意见,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后的外地科技人员,其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与本县户口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因业务需要招聘外地专业人员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县人事局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协助。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可存放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科技局审核,按程序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和鉴定有关科技奖励,其科技产品可申报省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科技市场竞争。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加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引进和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经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扩散、折价投资入股经营。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归国侨胞、留学人员和非本地科技人员在我县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外商在我县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并依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鼓励一批小型的国有科研机构和企业科研机构改革为国有民营机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定期向县科技局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年检资料。
第三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应留作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县科技局科技管理股对已登记注册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及细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遂溪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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